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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负面清单编制情况的说明

2697人已浏览 时间 : 2019-07-31 17:46:00

导语:厦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特别限制措施(环保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编制有关情况如下:

一、编制过程
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明确责任处室牵头、下属市环科院具体负责,2018年10月下旬完成《厦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特别限制措施(环保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2018年11月征求了相关市直部门、各区政府意见。
二、编制依据及主要内容
1.编制依据
清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等规定。
2.清单结构框架
依据上述9项涉及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际,《厦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特别限制措施(环保负面清单)》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分别提出具体限制要求,其中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共性的限制措施有8条,一级保护区限制措施有11条,二级保护区限制措施有10条,准保护区限制措施有7条。
3.具体实施说明
(1)列入“负面清单”的环境管理特别限制措施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适时进行修订调整。
(2)凡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启动建设审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绕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有关可行性审查办理程序规定执行。
对应文件: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厦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特别限制措施(环保负面清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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