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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 9673-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 967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场所。
2 引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值
项目 |
旅客列车车厢 |
轮船客舱 |
飞机客舱 |
|||
温度 ℃ |
有空调装置 |
冬季 |
18-20 |
18-20 |
18-20 |
|
夏季 |
24-28 |
24-28 |
24-28 |
|||
无空调装置采暖地区冬季 |
>14 |
>14 |
- |
|||
垂直温差,℃ |
≤3 |
- |
≤3 |
|||
相对湿度,%有空调装置 |
40-70 |
40-80 |
40~60 |
|||
风速,m/s |
≤0.5 |
≤0.5 |
≤0.5 |
|||
二氧化碳,% |
≤0.15 |
≤0.15 |
≤0.15 |
|||
一氧化碳mg/m3
|
≤10 |
≤10 |
≤10 |
|||
可吸入颗粒物,mg/m3 |
≤0.25 |
≤0.25 |
≤0.15 |
|||
空气细菌总数 |
撞击法,cfu/m3 |
≤4000 |
≤4000 |
≤2500 |
||
沉降法,个/皿 |
≤40 |
≤40 |
≤30 |
|||
噪声,dB(A) |
软席≤65;硬席≤70 (运行速度<80km/h) |
≤65 |
≤80 |
|||
照度,1x |
客室≥75 餐车≥100 |
二等舱台面照度≥100 三等舱平均照度≥75 |
≥100 |
|||
新风量m3 /h.p |
≥20 |
≥20 |
≥25 |
|||
3.2 卫生要求
3.2.1 火车、轮船、飞机上的饮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要求。贮水水箱及蓄水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
3.2.2 供旅客使用的卧具、铺位、席位必须整洁卫生。火车硬卧车厢卧具应单程更换,软席车厢卧具应一客一换。轮船供三等舱以上旅客使用的卧具应一客一换,供应四、五等舱的卧具应保持清洁。飞机旅客座位头片应做到一客一换,公用毯用后应及时消毒、加封。
3.2.3 火车、轮船应有茶具消毒设备,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飞机上供旅客使用的茶具、餐布等须消毒后上机,应严格执行储藏规定。
3.2.4 旅客用毕的一次性塑料饮餐具等容器应及时处理,集中销毁。
3.2.5 旅客列车、轮船、飞机上的卫生间的卫生设施应保持完整。卫生间内应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火车和轮船内的厕所不应设座式便器。飞机内的厕所应按要求在马桶内投放化粪剂及消毒剂。
3.2.6 车厢和客舱内的蚊、蝇、蟑螂指数及鼠密度应达到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若发现四害,应立即杀灭。车厢和客舱用于消毒的杀虫和灭鼠的药物,不得有损于人体健康。
3.2.7 旅客的固体废弃物应统一装袋,应停站时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向窗外抛弃。
3.2.8 车厢和客舱内禁止吸烟,应有禁烟的明显标志和管理制度。宜在通风处设置吸烟区。
3.2.9 严禁携带腥、臭物品及其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进入车厢或客舱。
3.2.10 火车行驶市区、大桥、隧道和停车5分钟以上的车站时,应锁闭厕所,不得倾倒污水、污物,保持周围环境清洁。
3.2.11 公共交通工具的设计卫生应执行本标准的要求。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交通部、民航局、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卫生处、民航局卫生处、铁道部卫生保护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晓芸、周毓瑾、邱荣岐、何秉钧、蔡念南、程建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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